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200MB1A33671J366023120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76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64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立案之日起6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咨询方式 | 0991-3960064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1-3930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