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200MB1A33671J3660231207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76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64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立案之日起6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咨询方式 0991-3960064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1-3930987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