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以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以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200MB1A33671J366023130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64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咨询方式 | 0991-3960064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1-3930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