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200MB1B72911P366021600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90个工作日办结。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咨询方式 0991-5270750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1-5270385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