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查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010631818G3660709006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共安全,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查回执单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3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十三师公安局治安支队0902-223511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保安培训机构审查是否只需师市公安机关审查? 答:在师市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核,由上级部门决定。 问:申请人是否可以直接向省级公安机关递交审查材料? 答:不可以,在其机构所在地师市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师市公安机关向上级部门递交材料及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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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十三师公安局指挥中心0902-2566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