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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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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
事项编码 1199130001063287XY300011100100007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民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民政局
受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办理时限说明 成立登记: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材料准确无误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54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2-2202603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社会团体

答: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问:社会团体名称

答: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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