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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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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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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事项编码 1199130077345018583000119012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水利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水利局
受理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5号)要求条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环保绿化
办理时限说明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现场踏勘、专家技术审查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在审批时效4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2-2565427、0991-96359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补报水保方案的依据是什么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在编制并报审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后,还必须要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吗?

答: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审查),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因此,您提到的情况,还须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监督投诉 0902-2228055、0991-9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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