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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400MB1C776330366021502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3-2567927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3-256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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