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C776330366021502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3-256792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3-2567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