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对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400MB1C776330366026402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草原的畜牧业用途;第四十八条:违法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曰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违法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3-2567059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联系电话:0903-2567929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