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要求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精神,现将2025年兵团驻乌鲁木齐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兵团驻乌鲁木齐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十一师和十二师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二、审核时间2025年4月1日—2025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三、申报方式(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登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jbt.gov.cn/),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页面,点击“网上申报”,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流程请参阅《兵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报系统操作指南》,申报单位可加入兵团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QQ群,下载该指南及相关材料。(二)线下申报。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工作日期间到兵团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四、相关说明(一)本通告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四)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五)自2025年起,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进行审核。2024年有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请通知相关劳务派遣机构登录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进行备案。如未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按比例就业认证。(六)审核机构:兵团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820号)。联系人及电话:陈鹏18299927113、赵英莹18246602470;固定电话0991-4698529,年审工作QQ群:716583582。
兵团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