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第十一师
(实施主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