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满,对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没有异议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赋予特许经营权。第十五条第一款 特许人赋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特许经营权证。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办理地址 第十二师党校(头屯河区)3楼313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00(冬季),除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19:3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3837831
咨 询 咨询电话:0991-378046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表
3 营业执照
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