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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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MB18479325466052301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八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八团 | ||
受理条件 | 团场户籍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材料齐全。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8团奋进路6号综合楼(88团便民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9-8222886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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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82238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