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的备案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8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2296561
咨 询 0909-2296875,0909-229605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 备案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 非国有文物所有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