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的备案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86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09-2296561 | ||
咨 询 | 0909-2296875,0909-229605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抵押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2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3 | 备案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4 | 非国有文物所有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