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373219 | ||
咨 询 | 0906-337335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
2 | 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
3 | 关于上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 |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
4 | 建设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
5 |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图(图纸编制单位盖章、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
6 | 项目用地位置师市、团(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空间管制规划图、专项规划图(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标明项目范围的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
7 | 已经行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含规划选址、踏勘论证、节地评价) |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
8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要提供占用和划补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
9 | 团场同意选址的意见 | 兵自然资发〔2019〕48号-关于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