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办理地址 | 第一师阿拉尔市幸福路南737号行政服务大厅53号、54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7-6372072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7-637207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 材料真实、有效 |
2 |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材料真实、有效 |
3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真实合法,有效 |
4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材料真实、有效 |
5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材料真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