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抚恤优待申请的受理
事项编码 11991400742225313N46610240020000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一条一款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受理条件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主题 优待抚恤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团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结果名称和样本 抚恤优待申请认定审批表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四十七团老兵镇中心广场旁机关大楼102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3-6560186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没有军籍档案或是档案不全怎么办

答:部队还在的找部队开具证明,部队已经撤销的找退伍时所回的武装部或武装部所在辖区的市一级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服役证明。

问:本人退伍证丢失了可以办吗

答:可以。

问:申请表上盖哪里的章

答:是连队职工盖连队的章,不是连队职工盖所在社区的章。

监督投诉 0903-656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