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一、关于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四、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908996
咨 询 0906-318136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项目审批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
2 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
3 申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
4 中标通知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
5 项目可研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
6 设备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