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交通运输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发布实施)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6号)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15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2270717,0991-96359
咨 询 0909-2270373,0991-9635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继续教育学习周期情况 【行政法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魏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2 身份证 【行政法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3 从业资格证 【行政法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魏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