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办公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 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办理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刀郎西街人社局综合楼3楼30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3:30,16:00-19:30(冬夏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5701693
咨 询 联系电话:0991-630072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函模板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2 适用范围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
3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材料准确,内容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