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卫生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2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96-6686445 | ||
咨 询 | 0996-668648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2 | 新生儿父母户口本(本人及首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3 | 新生儿父母身份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