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旅行社分社、网络点的备案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物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第十条第一款: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分社的《营业执照》;(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地址 现场咨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2楼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综合科
办理时间 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1-3781306
咨 询 0991-3712206 现场咨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2楼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综合科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登记表
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3 网点营业执照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 分社经理履历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 员工劳动合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6 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7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租房合同或证明材料
8 总社营业执照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 消防意见书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