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31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0:00-13:30,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监督投诉 |
0991-2890004,0991-96359,其他: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 |
咨 询 |
0991-2890043,0991-2896496咨询方式:新疆兵团政务服务网、大厅窗口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