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4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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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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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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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1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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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6号兵团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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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10月31日),冬季(11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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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541 |
咨 询 |
联系电话:0091-2890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