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1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6号兵团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094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10月31日),冬季(11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2890541
咨 询 联系电话:0091-289018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符合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3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证明材料
5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范围规定的其它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