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7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
办理地址 |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2号综合待办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94-5718371 | ||
咨 询 | 电话:0994-571832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无 |
2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无 |
3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 无 |
4 |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