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申请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健康路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7633104
咨 询 0909-768799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户口本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3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 申请报告 A4纸规格手写并签名按手印
5 申请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