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 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2890326
咨 询 0991-2896494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承诺书 《护士条例》
2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3 身份证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4 申请人学历证书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5 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6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7 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
8 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9 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10 医疗机枃执业许可证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11 护士执业注册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及考核证明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