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2 |
应急预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3 |
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4 |
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5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6 |
授权委托书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7 |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无 |
8 |
申请报告 |
无 |
9 |
项目批复文件 |
无 |
10 |
交警部门意见 |
无 |
11 |
公路部门意见 |
无 |
12 |
安全保障措施 |
无 |
13 |
承诺书 |
无 |
14 |
设计、施工资质证明 |
无 |
15 |
施工图设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