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9号新机关二楼204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8-6983022 | ||
咨 询 | 0998-698334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未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证明和高原兵证明 | 《关于做好兵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4}47号文件 |
2 | 居民身份证 | 无 |
3 | 家庭成员户口簿 | 无 |
4 | 入伍通知书 | 《关于做好兵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4}47号文件 |
5 | 家属银行卡 | 无 |
6 | “四有”优秀士兵荣誉证书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