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四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四团西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6561224
咨 询 0903-656104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2 授权委托书
3 乡村建设项目申请书
4 土地使用文件(用地批复书、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