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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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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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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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的,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州、市、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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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1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区17-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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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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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6-2283625 |
咨 询 |
0996-2283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