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2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3 |
身份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4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附合同)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5 |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