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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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3990500505285160U3002088001000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残疾人联合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残疾人联合会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1.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09〕38号)第九条“兵、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第2117项: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兵团行使主体:残联。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用人单位补正材料时间和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间不计入内)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认定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5-5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5月至9月)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冬季作息(10月至4月)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9-229606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残疾人就业年龄段问题? 答:残疾人的就业年龄一定是人社部公布的就业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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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2296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