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8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办理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33小区北一路255号财税金融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93-12345 0993-2068351 石河子市12345政府热线网:http://12345.shz.gov.cn/cn/cns-bmfw-wsbsdt/website/pages/newadd/mayorbox.html
咨 询 咨询电话:0993-207008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奖励所需材料 第十八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委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2 举报奖励申请表 第十八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委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