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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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200H41408225L366101501600006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振华街1777号十二师市民中心一层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1-527565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能否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直接查询登记结果? 答: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直接查询登记结果,且可以不提交查询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问: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能否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直接查询登记结果? 答: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直接查询登记结果,且可以不提交查询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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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5262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