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国土资源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6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建工师综合楼五楼国土资源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18139620518
咨 询 咨询电话:0991-668649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