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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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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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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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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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3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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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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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373, 投诉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02-2565164,0902-2565025 现场咨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37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