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90团双乐镇爱民路寰川社区办公楼一层(90团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 冬季: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 ||
监督投诉 | 0909-6330296 | ||
咨 询 | 0909-633111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医疗救助审批表 | 无 |
2 | 结算清单 | 无 |
3 | 病历首页 | 无 |
4 | 发票 | 无 |
5 | 医疗救助入户调查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