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 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 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 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 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 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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