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增、补、换证登记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一团迎宾路51号便民服务中心城镇管理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夏季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9-6880169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09-688991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申请人身份证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2 | 营业执照作废公示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3 | 个体工商户增补换证申请书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