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发证)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3:30 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91-96359
咨 询 咨询电话:0991-289602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