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8号109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8-6983022 | ||
咨 询 | 0998-698303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无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无 |
3 | 申请人身份证 | 无 |
4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无 |
5 | 发改部门核发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备案文件等) | 无 |
6 | 同意申请人建设项目的书面意见 | 无 |
7 | 建设项目四邻签字意见 | 无 |
8 | 授权委托书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