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8号109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8-6983022
咨 询 0998-698303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申请人身份证
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发改部门核发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备案文件等)
6 同意申请人建设项目的书面意见
7 建设项目四邻签字意见
8 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