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查询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四团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7614750
咨 询 0909-761475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营业执照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查询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