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幸福南路737号行政服务大厅19号窗口
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咨询电话:0997-6353695
咨 询 咨询电话:0997-635369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 预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