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民政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地址 兵团第十二师五一农场师党校办公楼5楼516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邮箱:bt12smzj@163.com
咨 询 咨询电话:0991-382265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团(镇)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3 公墓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殡葬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