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180550 | ||
咨 询 | 0906-318123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户口本 | 无 |
2 | 身份证 | 无 |
3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 | 无 |
4 | 申请人和烈士、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