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
---|---|---|---|
事项编码 | 11991000MB17902863300052400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入伍服役,优待抚恤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12个工作日办结。(团场、兵团审查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 | ||
联办机构 | 团场、街道、镇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6-318123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人员确定 答: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含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
监督投诉 | 0906-3180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