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一团迎宾路55号便民服务中心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方式:0909-6880169
咨 询 咨询方式:0909-688991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2 营业执照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 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