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沙山子)天安第二社区援疆路5号(便民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5228268
咨 询 0909-521009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采伐地址照片 办理采伐证所需
2 林木采伐申请表 办理采伐证所需
3 林木采伐所属单位和个人信息 办理林木采伐证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