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四十七团老兵镇中心广场旁机关大楼102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监督投诉 |
0903-6560682 |
咨 询 |
0903-6560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