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卫生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 ||
办理时间 | 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91-6683230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1-668647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4 | 健康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5 | 平面图 | 无 |
6 | 方位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7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