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物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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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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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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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关于体育总局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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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2楼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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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计划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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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3781306 |
咨 询 |
0991-3712206 现场咨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2楼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综合科 |